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2016年10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教育行政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復議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我校在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國家計劃內學生🔊🚶♀️➡️。
第二章 處理申訴的組織
第四條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掛靠在學生處👩🏼🍼🐶,負責受理並審查學生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院長辦公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委員會設主任1名👏🏻,成員若幹名🤏🏿。主任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黨辦、教務處、督導處🥟、學生處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2人和學生代表2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內部成員每年9月進行一次確認和調整。
第六條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理申訴人的申訴,或召開復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三)提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復議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並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處理
第七條學生提出申訴💺💂🏻♂️,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訴和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的文件副本。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專業、班級、學號👨👨👧、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請求(要求附上相關證據)、理由和證人材料;
(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學生處負責接收申訴人的書面申請。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接到申訴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意見。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訴復議,出具不予復議決定書:
(一)申訴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二)超過申訴期提出申訴的🫴🏻;
(三)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申訴材料不齊備👆🏿。
第四章 申訴復查決定
第十條委員會應根據復查結果提出書面復議決定🧏🏻,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查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4.有證據證明做出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或相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委員會應在復查結束後,遞交書面復查決定,並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後產生效力,由學生處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專業、班級、學號🛋、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事項🦹🏻、請求和理由;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蓋章🤟🏽,並註明做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十三條原處理決定被撤消的,由委員會責令並督促原處理部門重新做出決定🧑🏿⚖️。該部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理🧚🏼,也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罰
第十四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條例由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