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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上海市各項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實的關鍵環節,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辦法》(教財[2007]8號)、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滬教委學[2007]8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年級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引導學生要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認定對象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學生的思想表現、學習成績和經濟困難程度,力求客觀、公正,謹防錯評、漏評,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檔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院成立以分管院長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成員為組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和審核。並以年級為單位,年級組長任評定組組長🏊🏽♀️🫕,成立由各班級班主任任成員的年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各年級的民主評議工作👨🏻🦯。各班級班主任負責成立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要全班範圍內公布。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建檔由班級提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
第三章 認定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八條 認定標準參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為一般困難8️⃣、特別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
(一)有下列情況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1)城鎮戶口,父母暫時雙失業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
(2)城鎮戶口🛰,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學生上學費用)支出的;
(3)父母務農😙,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二)有下列情況者🚈,可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1)父母務農,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3)其它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者,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孤兒😣、單親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無直接經濟來源或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的;
(2)直系親屬中有長期患重病🥸,無醫療保險🧹🍋,且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家庭經濟負擔的🏋🏿♂️;
(3)烈士、優撫家庭子女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救助對象;
(4)農村五保戶或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書或市🦯👵、縣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明的城鎮家庭子女;
(5)來自經濟落後地區,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學習生活費用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九條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的在校生💦;
(二)品行端正,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三)學習勤奮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
(四)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應條款。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能認定為經濟困難學生:
(一)購買或長期租用微機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者✫;
(二)購買高級通訊☎️🤺、娛樂電器(如高檔手機、Mp3、Mp4)🗓、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的👩🏼✈️;
(三)節假日、假期經常外出旅遊的;
(四)有吸煙、酗酒不良習慣的;
(五)家庭經濟狀況已好轉🤷🏿♂️,有與家庭經濟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進行,次年3月進行局部調整🟤,調整幅度控製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的10%以內。每年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同時提供縣級(含縣級)以上民政、醫療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真實材料(包括傷殘證明、特困證明👵🏽、撫恤對象等)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二條 每熊猫体育開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年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並做好審核和民主評議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各年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開展具體認定工作:
(一)班主任對學生所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二)班主任組織召開專題班會,采用民主方式推選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候選對象👏🏽,候選對象人數不超過班級人數的20%👨🦳。並按照學校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由班主任和學生代表共同初步確定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並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四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班評議結果🎮,充分征求各評議小組組長意見,綜合平衡後𓀃,確定本院認定推薦名單🌂🌍,並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各年級對於存在異議的情況🏝,要在認真調查核實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更正👷🏽♀️🤤,最終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推薦名單😥。公示結束後🕑,在2個工作日內,將名單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並組織所推薦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個人相關信息導入學校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年級審核通過的《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 每年3月份,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局部調整時,仍然按照本細則中所規定的認證程序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學校每年3月份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存在下列情況者,將取消當年度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一)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二)取得認定資格後🔟👳♀️,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經調查在申請認定經濟困難學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
第十九條 被取消當年度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學生🥮,將不能享受當年度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情節嚴重的🧟♀️,學校將根據學生管理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學生處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